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主页 > 综合信息 > 正文

新《公司法》主要有哪些新的规定

时间:2009-04-28 08:28来源:银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大大降低,缴付期限放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现统一把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3万元,并且规定若满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还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取消了原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二、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新公司法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新公司法减少强制性规范,给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股东表决权等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增加了如: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顶一下
(1)
50%
踩一下
(1)
50%
------分隔线----------------------------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热线电话

  QQ在线咨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客户案例 - 常见问题 - 流量统计
Copyright©2003-2010 上海天行健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6003501号